法律專欄:YouTube影片被刪、音樂被靜怎麼辦?會有法律問題嗎?

玩樂家 | 7/11/2010 | | Share on Facebook
本文 由 玩樂部落格大全 發布!文章引用須遵守 引用須知 ,轉貼時請勿刪除本行! 當你上傳到YouTube的影片被靜音了,要怎麼辦?還看到系統訊息 「 此影片包含未經「WMG」授權的音軌,音效已經停用。 」、「符合的第三方內容」,要如何讓辛苦製作的YouTube影片有聲... 本文玩樂部落格大全發布!文章引用須遵守引用須知,轉貼時請勿刪除本行!

當你上傳到YouTube的影片被靜音了,要怎麼辦?還看到系統訊息此影片包含未經「WMG」授權的音軌,音效已經停用。」、「符合的第三方內容」,要如何讓辛苦製作的YouTube影片有聲音呢,本站將探討YouTube如何把你的影片靜音、上傳者的法律問題,還有影片上傳者如何編輯影片,影片才不會再被YouTube靜音!

YouTube如何偵測影片、音樂是未經授權?
YouTube已經跟國際各大公司合作,只要你的影片是未經授權、含有未經授權的音樂,透過YouTube機制就會自動偵測出來,當然並不是全世界的影片或音樂都會給YouTube,所以有些影片或音樂,明知是別人但卻沒有處理,只能依賴網友檢舉了。 

根據筆者我的猜想,應該各大公司早就已經給YouTube相關資料了,然後YouTube會把影片做檢測,只要檢測影片中的影片、音樂跟公司提供的資料一樣,就會幫你的影片做適當處理,避免你誤觸法網(保護公司利益)。至於檢測原理很簡單,翻翻國中自然課本,電腦雖然沒有感覺,來看影片、聽音樂是否一樣,但是影片資料、音樂波形可是比對一下就出來了。

YouTube影片被靜音、被刪怎麼辦?
1.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影片就不會被靜音、被刪了,只是這可能所費不貲,因為要買公播版,才能公開在網路上播放出來。
2.編輯影片、音樂,這樣YouTube可能有機會把你編輯過的影片、音樂判斷為獨立創作的作品,這樣就不會被比對到。

堅持一定此影片、音樂不可?
你可以持續上傳看看,不過最後可能就會收到法院傳票了,雖然因為YouTube影片或配樂而被告,在台灣還沒聽過這種案例,但是你想要在YouTube播放影片,合法地取得授權才是王道,否則你就編輯影片、音樂看看,看看能不能騙過YouTube。

未經授權的影片、配樂,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影片、音樂創作人可是有權利對所創作的影片、音樂怎樣的權利,不管要殺要剖都是創作人的權利,可以賣給公司、公開發表、做成專輯等等,都是他的權利,當然也包含是否可以將影片、音樂上傳到YouTube,所以當你侵犯他的權利時,他就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來保護他的權利,通常就是提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依著作權法與民法的規定,來對違法上傳者處理。

但是YouTube並不會提供任何上傳者的資訊給公司(提供了隱私誰敢用YouTube),除非被著作權人提告,然後經法院要求,YouTube才能依法提供資訊,否則一般情形之下,YouTube只會依法把你的影片刪除或音樂靜音,因為法律有規定當網路服務者知道這項著作是未經授權的,就必須刪除或做出適當處理,否則連網路服務者YouTube都要負起責任的。


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90-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
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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