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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程序核心!支持、反服貿都應拒絕的黑箱服貿!

「無程序正義,無實質正義」

服務貿易協定是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服務提供者向客戶提供服務並獲得收入的過程稱為服務貿易,像是金融、會計、法律、旅遊服務、物流等等,需要高度專業知識的服務業。

但是台灣是已開發完成國家,產業結構已經偏重於服務業,服務貿易協定對我們影響甚鉅,有好處也有壞處,如果政府配套措施不好時,我國服務產業將流失或是大受打擊,將大大影響全民的權利,所以更應加嚴格的審查與做好相關規畫。(圖/這裡)

監督不易!

服貿不像貨貿是有形,可以摸到的並且精確的統計數量與價值,服務貿易大部分的時候都是無形的價值及運作,要如何管理及監督服務貿易的運作,在台灣是項前所未有的挑戰與困難,因為台灣從來沒有一套完整監督服務貿易的制度,也就是法律的制定。

民間無感參與!

雖然政府號稱舉辦了20場公聽會,但是可能有很多朋友或是周遭的朋友,因為太陽花學運的抗爭,才第一次聽到服務貿易這個名詞,或是開始深入瞭解服務貿易的內容。

被稱為黑箱服貿的原因!

內政委員會召委張慶忠於17日宣布「審議逾三月,視為已審查」。
「出席人數五十二人,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案已逾三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散會。」張慶忠宣佈存查時的內容
文/陳乃綾. 「審查結束」 藍下月表決戰. 聯合新聞網
不過這種審查方式,被政府說服務貿易協定這樣通過生效,但是從法理來看,這其實是大有問題的!

圖/wikimedia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後段:「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因張慶忠認定服務貿易協定內容並沒有涉及到法律修正或訂定問題,故依上述的規定,屬「送立院備查」案。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但是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沒有對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之相關備查程序。僅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章)第60條到第63條的「行政命令之審查」。

所以推照張慶忠委員可能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宣布送院會存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張慶忠委員把服務貿易協定審查視作行政命令審查,在這理有極大的爭議,對相關爭議的處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有所規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8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
......
對於服務貿易協定審查案應該要用哪種審查程序,在102年6月25日立法院院會已經黨團協商如下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應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條款。
文/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47期院會記錄第84頁
在此確立了服務貿易協定審查案的議事程序,但是張慶忠委員卻直接宣布送院會存查,實質上等於在委員會中包裹通過成為定案,違背了黨團協商決議,更是違背了議事程序!



不僅僅這一點而已!

服貿不是行政命令

張慶忠委員將服務貿易協定審查視作行政命令審查,可以說是嚴重的錯誤!

因為服務貿易協定根本就不是行政命令,因為服務貿易協定並不是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並沒有任何法律授權依據,或這也不是任何機關可以依據法定職權發布的命令,所以根本與行政命令沾不上邊。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從服務貿易協定全文及名稱來看,服務貿易協定並非屬於上述兩者,內政委員會更不應當作行政命令來審查。

服貿應該比照條約!

因為基於歷史背景與政治原因,我們與中國大陸是某種形式上的特殊關係,不能比照國際就直接就稱為經濟條約,頂多只能稱為協定。但是實質上,條約或是協定的內容都能影響到國內法、政策的制定,所以服務貿易協定應該比照條約規格來處理。

圖/wikimedia

依照外交部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外交部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條約,係指左列國際書面協定: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
二、定有批准條款者。
三、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本準則所稱協定,係指前項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及方式
為何。
而立法院未來應該要如何審查服務貿易協定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不管支持服貿或是反服貿的朋友,瞭解到程序如此嚴重的不符合,更應該讓此案重新依照黨團決議來逐條審查,確保程序正義,捍衛民主價值!
圖/wiki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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