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在部落格、網路中放音樂、影片到底有沒有違法?

玩樂家 | 7/02/2010 | Share on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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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落格公開播放音樂、影片到底有沒有觸法呢?答案是不一定,因為還要看你所播放音樂、影片的類型來判定,有些音樂、影片可以在不以商業使用為前提之下,被授權給你免費使用,但是有些音樂、影片可是要經過創作者授權才能給你使用喔,所以本站將一一分析,讓你在部落格公開播放音樂、影片,不會誤觸法網!
什麼叫做智慧財產權?
當你創作一首歌、一幅畫、設計Logo出來或是發明電燈泡,而你就擁有由你的智慧而創造出來的東西的權利,所以創意是有權利的,並且受到國內的智慧財產權三部法律保護著。


而本文所講的音樂、影片就是受到三法其中的著作權法保護,音樂、影片創作人可以專享有著作權權利,而他可以把這權利授權給公司來發行,甚至把音樂、影片賣斷給音樂公司,或是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像是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代表著作權人管理他們的著作權。


著作權可以是由個人擁有,也可以是法人團體擁有,像音樂公司、唱片公司就是了喔!而著作權通常有重製、公開傳輸(附註)、出租、販售等等著作權人專享的權利,只能由著作權人決定做這些動作,筆者我白話一點講,如果你公開在網路上播放、公開上傳到相簿、給人家音樂MP3網址、給人家下載音樂、影片等等,上述任一行為都是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依法追究。

附註: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如果我侵犯他們的權利會怎麼辦?
其實本站也不知道,因為著作權人可以採取很多不同的法律行動,來保護他們的著作權,像是和解、調解、報案或是提出告訴等等,或是根本就不理你,如果不懂這些法律名詞,你可以上網查一下或是翻一下國中或國小的社會課本喔!裡面都有講得很清楚,只是不知道你有沒有學好而已~


不過在一般情形之下,著作權人通常會採取比較溫和的動作(打官司要花錢),像和解、調解等等,只要雙方同意賠償內容,就可以解決事情,但是如果上述的方法都沒用時,或是過於惡質地使用,就可能依法對你提告了喔!如果你是在網路上公開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著作權人可以依著作權法提出告訴。

著作權法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刑責高達三年,但是實際案例來看,放個部落格背景音樂幾首,大概都判一年以下,而且還可以易科罰金,不過只要你肯立刻移除侵權內容,立刻向著作權人道歉或者賠償損失,大多數著作權人是肯原諒你的,所以網友也別太擔心面臨到嚴重的處罰。

為什麼我上傳的音樂、影片會被移除,還收到違規檔案通知?
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有明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筆者我白話一點講,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一旦知道網友上傳的資訊是侵犯別人的權利,就一定要移除侵權內容,否則也會一起跟網友被追究!所以網路服務提供者也不能像以前以前爭一隻眼閉一隻眼了,而網友也注意本身的行為避免誤觸法網。

如果違規檔案通知還附有著作權人或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檢舉資訊,你可能就要小心不要再犯了,因為代表你已經被他們盯上,已經掌握你侵權的事證,才會對你檢舉,如果你再犯的話,可能就直接依法對你提出告訴,或是直接報案,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了。



我不知道我放的音樂、影片是不是合法的?
除非你放音樂是你所創作出來的,否則超過九成的機率都是不合法的。尤其是現代音樂、流行音樂幾乎是被網友上傳,然後被散播出去,這時候你就應該自行衡量輕重了,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了。如果是古典音樂的話,則可能因為年代久遠,著作權已經消失了(附註),但是仍應考慮到是否由法人團體,像是音樂公司擁有著作權,或是後代子孫有著作權(可能會有),這部分就請網友自行注意了。



著作權法
第 43 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有些音樂公司、唱片公司會提供試聽音樂,你可以安裝到你的Blog中,這樣就有免費又合法的 音樂了喔!

為什麼我有事,其他有放的網友則是沒事?
資訊每天以爆炸的程度成長當中,但是稽查人力則沒有相對增加,所以不可能都被稽查到。如果只是被檢舉則是還好,因為你人生還沒有留下汙點,現實上也不可能就為了幾首歌,就付出資源來對你打官司,這樣是不符合成本的。通常會以營利或是過於惡質的網友,才是稽查的重點對象!


如果你放的音樂、影片是大量或是以散播、營利為目的時,可能就直接對你採取法律行動,著作權人可以算你的流量,來估算損失的金額,要求你來賠償金額,如果賠償不出來,可能直接面臨到司法的判刑,人生就留下汙點了。


所以網友請潔身自愛,哪一天傳票來的時候,就真的欲哭無淚,因為在事證明確之下通常是敗訴的,而且還要負擔高額民事賠償與面臨刑事處分,還有對方的律師費用!

所以玩樂部落格大全提醒你,在部落格播放音樂、影片時,應該注意是否是合法的喔!

相關網站:
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盜版案件取締報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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