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留言別誤觸法網!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恐嚇刑事責任大不同!Message law

玩樂家 | 7/28/2010 | | Share on Facebook
本文 由 玩樂部落格大全 發布!文章引用須遵守 引用須知 ,轉貼時請勿刪除本行! 網路留言不可不慎!否則容易惹禍上身!當你留言多的時候,總會遇到具有挑釁的留言,或許你看到就會失去理性開始筆戰,甚至是人身攻擊對方,完全把文明拋在腦後,最後打好字不經思考就按下確定留言出去,過... 本文玩樂部落格大全發布!文章引用須遵守引用須知,轉貼時請勿刪除本行!
網路留言不可不慎!否則容易惹禍上身!當你留言多的時候,總會遇到具有挑釁的留言,或許你看到就會失去理性開始筆戰,甚至是人身攻擊對方,完全把文明拋在腦後,最後打好字不經思考就按下確定留言出去,過了幾天之後,就會收到通知準備去警察局一趟作筆錄......。本站將探討網路留言的在法律上責任,帶你認識網路留言可能遭遇的法律問題,避免你一時衝動就誤觸法網!
網路留言常見的法律問題
網路留言最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就是分別是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恐嚇等等刑事罪名,不管在部落格、網站、討論區、論壇,都可能會看到這類留言,不外乎是人身攻擊、捏造謠言、網路恐嚇等等,被害者認為留言者的留言具有上述的例子時,就可以依法提出自訴或報警由警調機關偵查。

如果留言是匿名也別擔心,因為網路服務提供商會記錄IP,只要你不要太晚報案(不知道網路服務提供商會保留多久),偵查單位就可以依法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相關證據,自己本身也可以先拍照存證,避免記錄被刪除,最後徵詢律師的意見,來進行法律追究。

留言性質法律責任大不同
網路留言依照內容的不同,也依循不同的刑法罪名來追究留言者的責任,而刑責也是完全不同的。除了刑事上的追訴,還可以進行民事求償,依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來求償。這部分你可以找尋律師詢問清楚。

留言性質是公然侮辱
只要問候他人父母祖宗十八代等等,罵人為某種XXX,都可能構成此罪,不過若是私密留言,或是別人看不到則是無法構成,因為必須「公開」第三方看得見,才能構成此罪,所以總結以上,如果要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1.公開
2.被害者認為感到被侮辱
法條: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性質是妨害名譽
如果有人捏造謠言,而且意圖散播給大眾來破壞你的名譽,就是誹謗罪。但是如果造謠者可以證明謠言是真實的,法律上是不處罰的,不過前面提告的謠言必須跟公共利益有關,沒有涉及到你的私生活才行,否則你還是可以依法追究。或是有相當證據、理由,並經邏輯判斷確信可能是真實的(釋字第 509 號),這種情形已屬言論自由,也是不能以誹謗罪來追究。如果要構成妨害名譽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1.造謠者有意圖散布於眾
2.你認為已經毀損自己的名譽了
3.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不實捏造的,或是真實的但涉及到私德。

如果你的言論是基於善意而維護個人法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可受公評之事、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做出適當發表言論也是不罰。


法條: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09 號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留言性質是恐嚇意味
通常罵到最後就是詛咒他人去XX,見不到哪天的XX等等,如果你因為對方的留言,而心生畏懼,就可以依法追究。如果要構成恐嚇罪,必須有以下法定要件:
1.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受到威脅
2.被害者心生畏懼

法條:
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留言模糊空間大
而些網路留言隨著人類的想像力一再創新,造成有時認定不易,有很大的模糊空間,除了由法院做最後的認定之外,還要被害者要多加收集相關證據才能把加害者定罪。有時候甚至必須在被罵、被妨害名譽、被恐嚇的情形下,忍氣吞聲地收集證據,才能維護自己的法益,進行刑事追訴與民事賠償!

總結
網路留言數不清,如何理性應對才是最重要,不要一時衝動陷入大筆戰,筆者我建議你留言前,最好再三思考是否有不當的地方,是否內容會造成他人的不適,這是很基本的網路禮儀與倫理,否則哪天收到傳票就可能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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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

  1. 那麼請問如果問候對方父母親死亡了沒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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